“问题:我买了一间房子,原本2020年1月28号要交钥匙,但发展商延迟交付,之后不幸巧遇到MCO,一直拖到6月经济半开放的时候,发展商却说房子的CF还没批出。我是在8月17日才收到信件通知CF已批,请问这段期间,我能向发展商索赔吗?”
Lim
解答专家:郑联荣
根据马来西亚房屋发展法令(Housing Development Act 1966,HDA)中的附表G (Schedule G)(个别分割地契)和附表H (Schedule H)(分层建筑物),发展商必须在买家签署买卖合约后的分别24个月和36个月内交屋。但发展商也可以在获得国家房屋局(Jabatan Perumahan Negara)的准许下,延长上述所规定的交屋时间。
另外,由于标准买卖合约内并没有任何可供发展商引用的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若发展商延迟交屋,将必须按标准买卖合约内列明的条文赔偿买家。
延迟交屋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的计算方式为:
[ 购买价 x 10% x 迟交屋天数 ÷ 365天 ]
例子:
购买公寓的价格 :RM500,000
买卖合约签署日期 :2018年5月1日
预期交屋日期 :2021年4月30日
通知领取新屋钥匙 :2021年6月30日
迟交屋天数 :61天
RM500,000 x 10% x 61天 ÷ 365天 = RM8356.16
根据HDA的第26条文,发展商必须在交屋予买家时,一并支付所有延迟交屋的赔偿金额。
需注意的是,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提呈了《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但这项提案目前还未正式生效。该提案的第11段(Part XI)提到了对于马来西亚房屋发展法令内容的修订。
上述提案的第35(1)项中提到,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若政府认为有必要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被排除于计算发展商交屋的时限,因此发展商不需支付在这段时间内延迟交屋的赔偿金额于买家。
然而,该提案的第37(1)项也表明,任何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被公布前已开始的法律诉讼或法庭已作出的判决,将不受该法案的影响。
因此,由于Lim交屋的预期为2020年1月28日,他可向发展商追讨该日期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的延迟交屋赔偿金。若他有意向发展商追讨2020年3月18日之后的延迟交屋的赔偿金,应在《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正式生效前尽早展开行动。
此外,该提案的第37(2)项也提到,所有在《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被公布前买家已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或者发展商已支付的延迟交屋赔偿金,一律不需退还予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