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长虽有权批准 上诉庭:延迟交屋须购屋者同意

上诉庭日前针对104名购屋者,就房政部批准发展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延迟交屋的诉讼作出标杆裁决,尽管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有权批准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限的申请,但之前必须给机会购屋者发言,聆听他们的心声。

这意味着,发展商不能在没有知会购屋者下,单方面向房政部申请延迟交屋,而房政部也不得在没有聆听购屋者意见下,即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

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发展商申请延迟交屋之前,必须要给购屋者机会发言。

不过,上诉庭三司拿督黄达华,拿督哈斯娜及哈米达星认为,法令是要保障购屋者权益,因此发展商在申请延迟交屋前,购屋者拥有提出看法的权益。然而在上述案件,发展商却完全没有这么做。

随着上诉庭是项裁决,意味着有关104个单位的交屋期,从签署买卖合约阐明的36个月,延长到48个月尽皆无效,而受影响的购屋者都可向发展商追讨逾期交屋的赔偿。

上诉庭也确认,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部长或房屋管制处都有签署延迟交屋的权力。

对于上诉庭的裁决,大马购屋者协会总秘书郑金龙表示欣慰,因购屋者权益获得了保障。

他指出,若随意发出延长交屋通知书予发展商,购屋者利益将受损,必须承担更高的成本,如租金,贷款利息及其他负担。

“发展商无法如期在36个月交屋,就应该依据逾期交屋的条例,赔偿购屋者,而不是向当局申请批准延长交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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