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房屋发展法令 6月1日正式实行

新修订房屋发展法令
6月1日正式实行

城市和谐、房屋与地方政府部宣布,从6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控制及执照)。
官方文告透露,新修订法令要求发展商,在将房屋拥有权移交给买家时,需附加房屋完成及遵守的证书、地契,且若有任何在第15(2)条文下的装修与增加工程合约,亦需要附加一份给买家。
此外,新修订的内容还包括在1966年房屋发展商(控制及执照)法令下的第4条文,发展商必须在截至日期前14天更新执照;第8条文下附加条例,任何发展商均被禁止因要吸引买家而在其刊登的广告内,加入如相关房屋可享有优美景观、地理位置靠近著名胜地、零律师费等,或任何无法证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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