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长准延期交屋不具司法权限 高庭标杆性裁决104业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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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宣判,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没有司法权限,批准任何发展商延长交屋期限的要求,104名公寓屋主得以胜诉。
大马购屋者协会接获众多投诉,指发展商以薄弱的理由获批延迟交屋。该会代表104名公寓业主采取法律行动,挑战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下第11(3)条文的合法性及争取取消延迟交屋。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哈妮峇宣读判词时指出,房政部长在2015年11月17日发出的延长交屋期信函属无效。
她2月27日在聆听和检阅公寓屋主代表律师拿督黄国良,以及代表房政部的高级联邦律师立嘉的陈词后,作出这项具标杆性意义的裁决。
哈妮峇说,延长交屋期不是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附表 H”(分层地契建筑物)内的条文之一,故房政部长没有司法权受理或批准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的申请。
这意味着,房政部前部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于两年前批准一家发展商延长雪隆和柔佛一带数座公寓交屋期的决定属无效。
哈妮峇透露,发展商是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第11(3)条规向部长申请延长交屋期,但有关条规已超越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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