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期法律先锋】陈佐彬律师:房地产作为遗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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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们一生所创造的财富和房地产,都将在当事人逝世后,全部遗留在世,而其所有权则会转让给其他人。自很久以前,人们就利用这样的形式,将资产留给其他人,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所谓的“遗产”,一般是传承给自己最亲爱及关心的亲属、情人,甚至最好的朋友。尽管人们在世时,习惯或熟悉各种交易模式,尤其是买卖交易或通过赠送方式转让,但却不了解如何将已故者名下的房地产,转至给受益人的相关程序,直到委任一位遗产管理人来处理。
与一般的房地产交易相比较,遗产转让的程序是完全不同,已故者是否在生前立下遗嘱,将成为整个程序中的决定性因素。
通过遗嘱,当事人可以按本身的意愿,将遗产中的房地产分配给指定受益人。立遗嘱者(testator)- 已故者,可以委任他所选择的人,包括任何一位受益人来管理他的遗产。例如,成为遗产执行人(executor)。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立遗嘱,已故者就不能按本身的意愿来分配遗产。届时,遗产将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第6条文来分配给直系亲属,如下:
 

1 只有配偶(无父母和子女) 全部遗产归配偶
2 只有子女(无配偶和父母) 全部遗产归子女
3 只有父母(无配偶或子女) 全部遗产归父母
4 有配偶和子女 (无父母) 配偶:三分之一
子女:三分之二(平分)
5 有父母和子女 (无配偶) 父母:三分之一(平分)
子女:三分之二(平分)
6 有配偶和父母 (无子女) 配偶:二分之一
父母:二分之一(平分)
7 有配偶、父母和子女 配偶:四分之一
父母:四分之一(平分)
子女:二分之一(平分)

2个步骤处理不动产
无论有或没有立遗嘱,所有遗产中的不动产(土地、房子)交易,均需要2个步骤。
首先,该房地产将通过转移方式,授予给遗产执行人/管理(executor/administrator)。一旦该房地产的受益人取得验证,遗产执行人/管理人将会将房产拥有权转让至受益人名下。
这当中的不同之处,在于所需要的文件不同。对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产执行人在不需要申请售卖令(Order for Sale)的情况下,转让房地产给受益人。然而,遗产管理人若没有立遗嘱,则需要向法庭申请售卖令,以确定受益人身份方可进行转让。
当受益人放弃对特定房地产的权力,并打算出售该房地产给第三方购买者时,售卖令也需要使用于确定购买者。
交易最为需要关注的部分,是所需缴交的印花税(stamp duty)和房产盈利税(RPGT)。
当遗产转让给受益人,无论有或没有立下有效的遗嘱,都会象征性地征收10令吉。然而,当该房地产转让给第三方购买者时,情况将会不同,购买者将会被征收从价印花税。
房产盈利税的处理
在《1976年房产盈利税法令》(RPGT Act)下,脱售不动产(房地产)所得收益将会被征收房产盈利税(RPGT)。在2008至2009年期间,房产盈利税曾一度撤销,但在2010年又重新提出。
在遗产课题中,房产盈利税只适用于将已故者的房地产转让给第三方购买者,如果是转让给指定受益人,则可豁免房产盈利税。尽管受益人豁免房产盈利税,但他仍需要提呈房产盈利税表格(CKHT Form)到国内税收局。
在涉及第三方购买者的交易里,已故者在购买房地产,以及其脱售的时间,将是计算房产盈利税的关键所在。鉴于有关交易将被视为将遗产直接售卖给购买者,因此,已故者的死亡日期将作为房地产脱售日期。
如果受益人/执行人在5年内售卖该房地产,将依照以下房产盈利税率为准。房产盈利税率如以下列表:
 

脱售 公民 非公民
第1至第3年 30% 30%
第4年 20% 30%
第5年 15% 30%
超过5年 5%

尽管以上的信息或许可以协助大家厘清一些疑惑,但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建议还是聘请律师,以确保遗产管理顺利和防止触犯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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