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前联邦法院针对发展商逾期交屋给购屋者做出的判决,马银行研究表示,这或会使发展商面临更大风险,特别是推行较多高楼和综合用途发展计划的发展商。
该判决阐明,逾期交屋赔偿金(LAD)必须从购屋者缴付订金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签署买卖合约的日期。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法令也阐明,发展商不被允许向购屋者收取订金。
马银行研究分析指,订金支付日期和买卖合约日期,可能会相隔数月之久,对于需要支付迟交屋赔偿、已经支付或已经迟交屋的发展商来说,如今需要支付较多的逾期交屋赔偿金。
“手上拥有较多高楼房产的发展商,例如马资源(MRCB)、马星集团、UEM阳光等等,估计将面临较大风险,因为高楼房产涉及较复杂的建筑架构,需要较长时间完工。”
但该行也表示,现阶段尚不能确定上述措施将造成的冲击程度,因为附加的迟交屋赔偿金可能只涉及特定例子。不过从业界人士的讯息反映,这可能使形势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业者的潜在亏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