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批准发展商迟交屋 逾期1年购屋者不获赔

部长批准发展商迟交屋-01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揭露,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批准发展商把交屋期从签署买卖合约算起的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导致购屋者丧失原本应得的逾期交屋赔偿,至今已有逾百名购屋者受影响。
该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表示,该协会自去年起接到来自雪隆和柔佛逾百名购屋者投诉,指发展商在交屋期即将届满时,就向房地部属下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把交屋期从签署买卖合约的36个月展延至48个月,并获批准。
他指出,涉及的房屋单位都是公寓。根据购屋者所提供的资料,买卖合约已注明,若购屋者逾期付款给发展商,发展商就有权针对购屋者逾期的付款征收每年10%利息;同样的,发展商若逾期交屋,就需赔偿购屋者每年屋价的10%。
据悉,逾期交屋事件是在前任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任期内发生,而现任部长丹斯里诺奥马是在接获该协会投报时才获知此事。
阿都拉曼达兰坦承,确实是他批准延长交屋期。他是基于发展商提出如天气、建筑材料、天灾等非发展商本身所造成的因素而被迫展延交屋,才批准EOT(Extension of Time),并指这完全是合法的。
他说,若不批准,购屋者就会不断地向发展商追讨赔偿,届时发展商破产,更加得不偿失。但他强调,并非每项申请都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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