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发函给银行请款算迟交屋吗?

“问题:您好,我和发展商有一些纠纷。事情缘由是这样的,我的房屋买卖合约是在2018年11月10日签署,发展商在24个月内,也就是最迟必须在2020年11月10日交屋。我在2020年11月8日收到发展商的交屋公函,但发展商说需等待银行发了最后一笔款项,才可以交钥匙给屋主。

可是我发现,发展商发给银行最后一笔款项的请款单(Tax invoice)是2020年11月8日,而银行不可能在短短两天内,即2020年11月10日之前发放这笔款项;这也导致发展商无法在2020年11月10日之前交钥匙给我。

由于买卖合约里有注明Tax invoice需要30天后才算到期(Due day),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在最后交屋日期2020年11月10日的30天之前,一定要发函给银行收取最后一笔款项。

请问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可以向发展商索赔延迟交屋的款项吗?成功的机率大吗?谢谢您的回答。”

James Phang

解答专家:郑联荣

由于James Phang 没有详细地说明所购买的房产类型,我们将假设该房产受限于房屋发展法令(Housing Development Act 1966,HAD)。HDA中的附表G (Schedule G)(个别分割地契)和附表H (Schedule H)(分层建筑物)注明发展商必须在买家签署买卖合约后的分别24个月和36个月内交屋。

受到疫情的影响,政府于2020年10月23日公布《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Act 2020),对马来西亚房屋发展法令(Housing Development Act 1966,HAD)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该法令的第35项,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167天)将被排除于计算发展商交屋的时限。这也意味着,此前已签署的买卖合约中所列明的交屋期限,将被推迟167天。

因此,James Phang所购买的房产的原定交屋日期,即2020年11月10日将会被推迟167天至2021年4月26日。若发展商在2021年4月26日前交屋,James Phang将无法向发展商索赔。

此外,该法令也进一步说明,若发展商欲延长该豁免期限,可向政府提出申请。若政府认为有必要,可将豁免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8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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