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迟交屋赔偿计算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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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日前针对3宗涉及房屋发展商和购屋者的7项上诉申请,发出判决理据摘要,即发展商的逾期交屋赔偿金(LAD)是从购屋者缴付订金之日开始计算,而非买卖合约的签署日期。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东姑麦润表示,法庭不会支持绕过旨在保护购屋者的法定保障措施。

“尽管发展商可能认为接受预订费是一种标准的商业惯例,但法律在这方面显然是相反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法庭不会容忍这种做法。”

这7项上诉案,其中2项是由PJD Regency私人有限公司(蕉赖You Vista 项目发展商)所入禀;另3项则由Taman Paya Rumput Perdana Fasa 2项目购屋者针对GJH Avenue私人有限公司所入禀;最后2项是Sri Damansara私人有限公司(Foresta Damansara项目发展商)所入禀。

在PJD Regency案件方面,购屋者主张,对于公共设施的LAD计算,应从发出房屋竣工证书(CCC)的日期算起;发展商则主张,应从实践完成证书(CPC)发出之日算起。

对此,房屋仲裁庭支持购屋者的主张。房屋竣工证书是法律下规定的要求,只有在发展商遵守所有的监管法律后才能发布,如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

“我们认为,这可以向购屋者提供保护,他们可以放心,有关当局已经批准了该建筑。但此说法并不适用于实践完成证书,在任何情况下,实践完成证书都是根据建筑或施工合约产生的,而非附表合约(Scheduled Contracts)。”

联邦法院认为,高庭在PJD Regency案件上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因此上诉庭在维持该判决时并没犯错,驳回PJD Regency提出的上诉。

在Sri Damansara案件方面,发展商已向购屋者提供了房屋价格10%的回扣,并争辩逾期交屋赔偿金应该是根据折扣后的价格计算,而不是根据买卖协议中规定的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东姑麦润表示,法律规定的逾期交屋赔偿金是提供给购屋者的法定救济,因此并不存在无辜者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的问题。

尤其考量到发展商违反法律,向购屋者收取初始费用,明显违反1989年房屋发展法令第11(2)条文。

因此联邦法院驳回Sri Damansara提出的上诉,发展商必须赔偿逾期交屋赔偿金予购屋者,且从正式买卖协议前支付订金的日期算起。

至于GJH Avenue案件,此案上诉到高庭时,高庭维持仲裁庭的判决;后来上诉庭则批准了发展商的上诉。

东姑麦润表示,两个高等法院的裁决是有区别的,并得出结论,买卖协议中规定的“本协议的日期”是发展商与购屋者之间签订买卖协议的实际日期。

“我们认为,上诉庭试图区分这些案件的做法是武断的,因此批准购屋者提出的上诉,驳回上诉庭的判决,并恢复高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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