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隔成劏房 倪可敏:不可取

在租赁市场蓬勃的地区,越来越多屋主把房子隔成多个房间出租,甚至不惜隔成劏房,连阳台也被当成房间且月租高达600令吉。

还有一夸张个案是,屋主将3房单位扩建成10个房间,把客厅和公共空间全部变成房间,共有30名住户,使得整个单位非常拥挤。

据悉该单位主要出租给公司当员工住宿,而公司让轮班制的员工错开时段轮流休息,分别是白天一批15人及晚上一批15人。

对于这种现象,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提醒,非法扩建屋子已抵触法令,一旦罪成随时面对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

“在走廊或阳台当作房间出租,并不符合消防及拯救局的防火措施,一旦发生意外其后果十分严重。但目前部门没有接到有关分租的正式投诉,如果接到投诉将会派官员调查。”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第79条文, “拥挤房屋”的定义是房屋或房间的限制为每350立方呎居住一名成人,10岁以上或是2名10岁以下的孩童即当作1名成人计算。

在第78条文也阐明,一旦罪成,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两者兼施,以及在罪成后罪行持续的每天额外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此外,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都必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分别是向规划组申请更改单位的用途,以及向建筑组申请改变建筑物构造,否则市议会可以采取行动和开罚单给屋主,甚至拆除违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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