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我在奴沙再也区购买了一间房产。原本是今年5月30日可以拿锁匙,可是到现在还没收到通知。我曾致电给发展商,他们回复说会有赔偿,可是现在又说没得赔偿,因为他们已经提交文件给政府,无需赔偿了。请问是不是真的没得赔偿了呢?谢谢。”

延迟交屋真的无法索赔?

“问题:您好,我在奴沙再也区购买了一间房产。原本是今年5月30日可以拿锁匙,可是到现在还没收到通知。我曾致电给发展商,他们回复说会有赔偿,可是现在又说没得赔偿,因为他们已经提交文件给政府,无需赔偿了。请问是不是真的没得赔偿了呢?谢谢。”

Mr Ngu

解答专家:郑联荣

由于Mr.Ngu没有详细地说明所购买的房产类型,我们将假设该房产受限于《房屋发展法令》(Housing Development Act 1966,HDA)。

HDA中的附表G(Schedule G)(个别分割地契)和附表H(Schedule H)(分层建筑物)注明,发展商必须在买家签署买卖合约后的分别24个月和36个月内交屋。

受到疫情的影响,政府于2020年10月23日公布《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 (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Act 2020)对马来西亚房屋发展法令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该法令第35项,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将被排除于计算发展商交屋的时限,因此发展商不需支付在这段时间内延迟交屋的赔偿金额于买家。该条文也进一步说明,若发展商欲延长该豁免期限,可向政府提出申请,若政府认为有必要,可将豁免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有鉴于此,Mr.Ngu将无法向发展商追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延迟交屋的赔偿金。若交屋的日期超过2020年8月31日,且发展商没有获得政府延长豁免期限的批准,发展商将必须按标准买卖合约内列明的条文赔偿买家。

以下为延迟交屋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的计算方式及例子:

[ 购买价 x 10% x 迟交屋天数 ÷ 365天 ]

购买公寓的价格 :RM500,000
买卖合约签署日期 :2017年6月1日
预期交屋 :2020年5月30日
通知领取新屋钥匙 :2020年11月9日
迟交屋天数 :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被豁免)
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9日(70天)
赔偿金额 :RM500,000 x 10% x 70天÷ 365天 = RM9,589.04

根据HDA的第26条文,发展商必须在交屋予买家时,一并支付所有延迟交屋的赔偿金额。

此外,《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的第37条文,也表明任何在2020年3月18日至该法令被公布前已开始的法律诉讼,或法庭已作出的判决将不会受影响,所有买家已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Late Payment Interest),或者发展商已支付的延迟交屋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也一律不需退还予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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