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想询问发展商延迟交屋的问题。如果原本交屋日期是31-3-2020,发展商延迟至11-9-2020才交屋,而MCO期间,发展商在6月获得政府可延迟交屋的信函。在这样的情况下,请问购屋者可否去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偿?”

哪个时段延期交屋可获宽限?

“问题:我想询问发展商延迟交屋的问题。如果原本交屋日期是31-3-2020,发展商延迟至11-9-2020才交屋,而MCO期间,发展商在6月获得政府可延迟交屋的信函。在这样的情况下,请问购屋者可否去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偿?还能上诉吗?上诉会获胜诉吗?谢谢。”

Yap Swee Yoon

解答专家:陈佐彬

根据政府刚落实的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Impact on Covid 19 Act 2020 )里第35条法文,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8月31日这段时间(167天),是不计算在法定的交屋时间,如果发展商在这167内延迟交屋,是被允许的。

不过2020年9月1日至11日这段时间并不括含在条文中,因此Yap可以为这段时期的延迟索偿。但要注意的是,发展商在6月得到政府批准延迟交屋,这需要翻查该延迟期限是否到9月11日,若是,则无法就这段时期进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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