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或只准借贷首期予购屋者 部长有权决定发展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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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丹斯里诺奥马表示,发展商或仅被允许为购屋者提供贷款以支付房屋首期,而《1951年放贷者法令》法令赋予部长有权决定利息和贷款时限。
他坦言,发展商提供给购屋者的贷款只不过是购屋首期的过渡性贷款(Bridging Loan),缓解购屋者无法向银行取得100%房贷的困境。
他指出,发展商借贷予购屋者已非新鲜事,而发展商与购屋者的贷款合约就如同个人贷款合约,如今内阁则要求重新检讨有关措施的有效性。该部已成立委员会详细研究有关发展商借贷计划。
诺奥马日前颁发委任状给12名房屋仲裁庭主席和分层地契管理仲裁法庭主席后指出,尽管法令阐明房贷年利率顶额是18%(没有抵押),有抵押则最高12%。但他强调,法令也赋予部长有权决定利息和贷款时限。
“根据我们的资料,多数发展商提供6%利息。因为他们并非靠此利息赚钱,他们想要的只是房子可以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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