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为购屋者提供贷款 房政部拟展开研究拟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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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获内阁委任,检讨与改善《1951年放贷者法令》的便利性和有效性,为有意申请放贷执照的发展商拟定指南,助购屋者解决贷款与财务不足的问题。
房政部长丹斯里诺奥马在向内阁汇报后发布文告指出,该部将依据《1951年放贷者法令》检讨与改善发展商放贷的方案,包括仔细研究政策的有效性、利息与还款期限、制定清楚明确的指南供有意申请放贷执照的发展商等,以便尽可能提高人民拥屋的能力。
“同时,我的部门也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在《1951年放贷者法令》下,这个融资便利不会遭不负责任的执照持有人滥用。”
房政部官员已在9月13日与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REHDA)会面,商讨上述融资便利的细节。该商会主席拿督斯里法迪依斯干达透露,最令人关注的课题要属利息。
根据《1951年放贷者法令》,允许放贷执照持有人征收每年12%(有抵押)与18%(无抵押)的利息,对于购屋者来说确是适得其反的举措,除了得承担银行房屋贷款利息,还得支付发展商融资的那一笔利息。
“若发展商果真收取12%至18%利息,那么没有购屋者会找你买屋。在这个融资便利措施下,我们也有自己的融资成本,除了融资成本,另外再收取2%收费也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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