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期法律先锋】您不得不知的楼层间渗漏问题

楼层间渗漏可以说是高楼房产最普遍发生的问题之一。无论您是组屋或共管公寓的业主,或者您刚购买了一个单位,您都需要知道楼层间渗漏课题的重点,以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不过,这一期我们将重点关注马来西亚半岛的法律,因为东马和西马拥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我们所引用的法律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SMA 2013”)和《2015年分层(维护和管理)修订法令》(Strata Management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5“SMR 2015”)。

在《2015年分层(维护和管理)修订法令》下,楼层间的渗漏是指潮湿、湿气或水分渗透到天花板或到连接天花板的任何家具,即单位或共用资产的一部分。

当楼层间渗漏问题发生时,受影响单位的业主必须首先通知发展商或建筑物的管理机构。

缺陷责任期间找发展商
如果您所拥有的房产仍处于买卖合约(SPA)所述的缺陷责任期限,那么您可以向发展商投诉。发展商的缺陷责任期限可以是在12到36个月之间的任何时间,具体期限得取决于买卖合约。

相同的程序实际上也适用于共用资产,因为《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92条文规定,业主需要向由建筑物委员会(Commissioner of Buildings)管理的共用资产缺陷户口(Common Property Defects Account)提出索赔,而发展商必须将一定数额存入该帐户,以修正共用资产的任何缺陷。

不在保修期限找管理机构
如果您的房产已不在保修期限,那么您则需要向您的管理机构查询,以修缮您的房产或您居住区域共用资产的缺陷。它可以是联合管理机构(JMB)、居民管理机构(MC)或管理代理。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1和第59条文,联合管理机构和居民管理机构均肩负管理房地产的职责。《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同时列出了每个管理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

唯一的区别是,联合管理机构是由发展商和购屋者共同管理,而居民管理机构则完全由购屋者自行运营。我们将在之后的文章中将其统一称为“管理机构”。

如果管理机构未能履行职责,您作为业主或经营者可以向分层管理仲裁庭(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提出申诉。该仲裁庭授权聆听争端,但仅能针对附表4所列的问题,且裁决不能超过25万令吉。

(文章未完,全文请翻阅第93期《大马房地产》杂志)

0
    0
    Your Cart
    Your cart is emptyReturn to Sh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