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期法律先锋】如何驱逐不缴租金的租客

您是否听说过如同噩梦般的租户?这里指的是那些不缴租金,却总是提出很多理由来拖延交租的租户。您并非自愿报名参加这类“慈善活动”,同时您也已经不想再容忍租户的这个恶劣行为。您如何可以尽快地驱逐他们,并且让他们还清拖欠您的租金呢?

虽然您很有冲动想要自己去驱逐租户,包括强制进入该房产并收回房子,但要切记,根据《1950年特定救济法案》(Specific Relief Act 1950)第7(2)条文,这是违法的行为,而您也将被视为是非法侵入者,甚至可以被租户起诉。

先尝试与租户好好沟通
万一您真的不幸碰上这个状况,千万不要使用荒谬的骚扰手段,而是需要与租户进行谈判。您或您的房产中介可以先尝试与租户好好谈谈,达成协议,并协商让租户搬离该房产的日期。

有效的沟通可以防止房东和租户之间的关系恶化。您的目标是尽快寻找替代租户,因此您可以协助现有的租户寻找一个更便宜的租赁空间,或是降低租金,以便他们能够付清拖欠的租金,和平地搬走。

租赁合约一般都列有合约终止条款,而房东可以在驱逐租户前先提供对方书面通知,而该通知至少是限期的30天前。细读您的租赁合约,因为并非每个租赁合约都有相同的条款。

有些租赁合约也规定,如果租户在某个日期之前没有缴付租金,您可以终止合约。如果所有的自救方法都失败了,那么您可以正式展开驱逐程序,即通过正式书面驱逐通知,表明您要终止租赁合约的意愿。

必须准备书面证据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您必须拥有证明您已经正式通知租户需要在某个日期前搬离该房产的书面证据。您必须确保在该书面通知中,清楚列出租户所犯的违规事项,以及租户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采取的行动,若是租户无法完成,那么就必须搬迁并将房产归还给您。

如果租户执意不肯搬走,那么您将需要聘请律师,以获取由法庭发出的正式庭令,在《1950年特定救济法案》下收回房产的占有权。您只有在取得庭令后,才可以向警方报案,并且在警方的协助下陪同您一起重返该房产。

您需要拍很多照片作为证据,并更换新锁。同时,您也必须在该房产的大门留下一份警方报告和通知书的副本,通知租户他们需要联系您,以取回他们的物品。

(文章未完,全文请翻阅第92期《大马房地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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