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期封面故事:地利篇】 从法律角度看分式产权 可通过两大形式进行

分式产权要落地,法律一定要到位,而我国的法律在这一方面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扫除了在执行上的一大阻碍。

ELIZABETH SIEW & CO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董佳淇表示,若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分式产权的模式可通过“注册”与“非注册”两大形式来进行。

所谓的注册,就是将产权共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有关房产地契上;至于非注册的形式,则是通过合约形式进行。

两者所涉及的法律也不同,注册形式将依据《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National Land Code 1965), 而非注册形式则是将取决于分式产权的进行模式,不同的模式将以不同的合约来保障投资者,例如1950年合约法令(Contact Act 1950)及2016年利息计划法令(Interest Scheme Act 2016)。 而非注册形式则是“2016年利息计划法令”(Interest Scheme Act 2016)。

注册形式:《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

当人们谈到马来西亚的土地问题时,第一个联想到的就是《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作为大马半岛现有的主要土地法典,《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管治西马半岛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注册及登记、交易等事项。

董佳淇指出,根据《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342(1)条文,共同拥有权(co-proprieto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团体,以不可分割的股份(undivided shares)共同持有政府已发出的土地(alienated land)。

这意味着,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业主,可以共同拥有该房产的产权。同时,每一个产权共有人也可以将他的名字注册在地契上,并拥有对该房产的法律和注册共同拥有权。

“我们将此称为‘对物的权利’(Right in Rem)。”

更重要的是,第343条文也阐明,产权共有人拥有的业权百分比,是可任意决定,而非与他人均分。例如:甲方可拥有10%、乙方拥有20%、丙方可拥有70%等。

此外,《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342(1)(a)及(c)条文也指出,共同产权拥有者将视为平等,除非在注册时有特别阐明各别共同拥有人所持的比例。

当任何一方产权共有人离世,其权益将不会由其他产权拥有人继承,而是转移至其个人代表。产权共有人也可以将所持的产权部分,转移给其他人。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代表了马来西亚的土地法律采用的是“分权共有”产权(Tenant In Common),而这比“联权共有”产权(Joint Tenant)更有利于分式产权模式的发展。”

(文章未完,全文请翻阅第85期《大马房地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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