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期本地放大镜】高庭标杆性裁决 房长无权批准发展商延期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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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27日,高庭宣判,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简称房政部)部长没有司法权限,批准任何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限。这项具有标杆性意义的裁决,也进一步让购屋者意识到本身的权益和权力。若往后有其他购屋者面对同样的问题,有权向延迟交屋的发展商索赔,即逾期交屋赔偿金。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较早前揭露,房政部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至48个月,导致购屋者丧失原本应得的逾期交屋赔偿(Liquidated and Ascertained Damages;LAD),逾百名购屋者受影响。
该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透露,该会自去年起接到来自雪隆和柔佛逾百名购屋者投诉,申诉他们的房屋计划发展商在交屋期即将届满时,向房政部属下的房屋管制处(controller)申请,把交屋期从签署房屋买卖合约(SPA)的36个月展延至48个月。
根据购屋者所提供的资料,买卖合约已注明,发展商若逾期交屋(超过36个月),就需赔偿购屋者每年屋价的10%。这意味着有关购屋者无法在36个月届满后向发展商索取逾期交屋赔偿,对购屋者极度不公平。
在本案中,涉案的发展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被指向房屋管制处提出要求延长交屋期的申请,惟这项申请被拒绝了。发展商随后向时任房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提出上诉,获得批准延长交屋期至48个月。
大马购屋者协会在接获众多投诉,指上述发展商以薄弱的理由来获批延迟交屋后,代表104名公寓业主采取法律行动,挑战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第11(3)条规的合法性及争取取消延迟交屋。
 
 
(文章未完,全文请翻阅第60期《大马房地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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