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期封面故事:Q&A篇】精明屋主必须清楚的 10大物业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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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于2015年6月正式生效后,联合管理机构和居民管理机构被赋予什么权利?
A《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32条文赋权居民管理机构拟定一系列针对管制、管理、使用或是享用公共范围的内部条例,包括保安措施、饲养宠物、停车位、垃圾管理等,并可向违例者征收不超过200令吉的罚款。
另外,《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9条文阐明,居民管理机构有权向地方政府建筑物委员会申请禁令或查封令,扣押拖欠管理费住户在其住家单位内、该高楼住宅范围内,乃至州内其他地方的流动资产,以便拍卖有关资产偿还所拖欠的管理费。
虽然《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扩大了联合管理机构和居民管理机构的权限,但该法令也采取了平衡措施,限制各职位的连任期限,防止有关机构遭垄断,发生滥权舞弊等恶性操控。
新法令限制管理委员会主席、秘书及财政的连任期限为最长两年,而其他委员则最久只能连任三届。
有关人士在卸下职务一届后,可再次参与委员会竞选,寻求重新担任委员会职务。
Q2:发展商、联合管理机构和居民管理机构,各自扮演什么角色?
A从交屋开始计算,发展商将先管理一年。12个月后,发展商和居民必须一起成立联合管理机构。首次常年大会后,则交联合管理机构共同管理。与此同时,土地及矿物局在处理分层地契的事宜。
当有关当局完成划分与发出分层地契后,居民管理机构自动成立,首次常年大会后的3个月内,联合管理机构需解散。
由市长或市议会主席成立的建筑物委员会,将负责监管上述3个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凡在《2013年分层地契修正法令》于2015年6月生效后推出的新高楼房产,发展商在交屋时必须同时发出分层地契予屋主。换句话,上述高楼房产日后一旦竣工,发展商管理的1年时间内,必须协助屋主们成立居民管理机构。
至于在《2013年分层地契修正法令》生效前完工的高楼房产,则是由联合管理机构管理,直至分层地契发出为止。
Q3:如何成立附属居民管理机构?
A在居民管理机构确定设立附属居民管理机构前,须给予居民30天的通知,而在召开首次常年大会时,需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当第一次大会通过这项议案后,居民管理机构须在60天内召开第二次大会,同样也需取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支持。
此外,针对综合型房产发展项目的附属居民管理机构成立,Pretam Singh, Nor & Co律师拿督贝丹兴(Dato’Pretam Singh)就指出,假设综合房产项目拥有办公大楼、购物商场与住宅单位,每个项目都必须拥有独立的电源、水表与中央系统,纵使是同一个发展项目在中央系统方面也不可重叠。
他也提醒,发展商在规划设计草图过程中,就需将这个因素纳入考量,而不是等到整个项目建竣后才来探讨。
 
(文章未完,全文请翻阅第56期《大马房地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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