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期法律先锋】剖析大马冠病临时措施法(上篇)

《2020年减少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临时措施法案》(简称冠病临时措施法),是马来西亚政府为降低新冠疫情影响所采取的其中措施。

该法案涵盖19个部分。除了第1部分(简介)、第2部分(没有能力履行合约义务)以及第19部分(杂项),法案中的其他部分涉及共16项特定法律,分别是:

    • 1953年时效法令
    • 沙巴时效法令【第72章(1952年)】
    • 砂拉越时效法令【第49章(1985年)】
    •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
    • 1967年破产法令
    • 1967年租购法令
    •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
    • 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
    • 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控制及执照)
    •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
    • 1981年私人职业介绍所法令
    • 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
    • 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管理局法令
    • 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
    • 1948年初级法庭法令
    • 1955年初级法庭规则法令

由于要讨论的内容很多,因此我将这个课题分为两期。本期将解释冠病临时措施法第1至第10部分法律实施的简要概述。至于第11至第19部分将在下一期作讲解。

A)第1部分: 简介
冠病临时措施法自公布日,即2020年10月23日起生效,并将持续实施2年。首相可颁布宪报延长法令有效期,延长指令可进行超过一次。冠病临时措施法将作为优先法案,其他成文法中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条规,应被视为在冲突或不一致的范围内被取代。

B)第2部分:没有能力履行合约义务
原定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的冠病临时措施第2部分,已从2021年7月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此部分阐述了缔约方因基于《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下所采取的防疫措施,而无法履行任何合约义务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无辜方)可根据第2部分附表中所列出的获豁免合约,无需行使其合约义务。以下为免责合约(视部长修正而定):

1. 建筑工程或工程顾问合约,以及其他与建筑材料、工人、器材供应等相关的建筑合约;
2. 建筑或供应合约内阐明的履行合约保证或其他同等保证;
3. 专业服务合约;
4. 非住宅不动产租约;
5. 为任何商务会议、奖励旅游、会议、展览、销售活动、音乐会、表演、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聚会或体育活动,提供任何场地、住宿、便利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活动合约,适用于相关活动的参与者、与会者、来宾、赞助者或观众;
6. 《1992年旅游法令》下规定的旅行社合约和推广大马旅游的合约;
7. 宗教朝圣合约。

第2部分的附表并没有列明其他商业合约。一旦被排除在外,这些合约中的违约方,将不能根据第2部分的规定获得豁免,只能依靠合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第2部分进一步阐明,任何与第2部分附表中的豁免合约有关的争议,均可透过调解方式解决。合约各方必须签署和解协议,并由调解员进行认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部长在2020年10月22日宣布,首相署已成立新冠疫情调解中心(PMC-19),协助任何有合约纠纷的各方,在不涉及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友好解决争议。

新冠疫情调解中心的服务开放给争议数额不超过30万令吉的所有人。政府也将为B40和M40群体,以及微型和小型企业支付调解服务的费用。任何与调解服务有关的查询,可通过pertanyaan@pmc19.gov.my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一项保留条款阐明,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终止的任何合约、执行保证金被剥夺、已收到的赔偿金、已开始的法律诉讼、仲裁或调解的判决均被视为有效。

(文章未完,全文请翻阅第101期《大马房地产》杂志)

0
    0
    Your Cart
    Your cart is emptyReturn to Sh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