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yone can invest now” but is it a good thing? Asian Property Review analyses the impact of this new trend in real estate investing. Amid the hype of this so-called ‘next big thing’ in real estate in Asia, there are cautionary views by some investment advisers. Dan Vovil, an experienced investor with a global investment portfolio who also advises Australasian 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says: “Crowdfunding has traditionally been a funding mechanism for funding much smaller projects and small businesses. Increasingly, some investors are now using this as a way to get access to investment property for a fraction of the purchase price (some platforms allow as little as USD100 per investor), and can provide diversification whilst removing much of the administrative issues associated with property investing.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757法令): 您了解您的权利与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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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豪
《2 0 1 3 年分层管理法令》(757法令)已于2015年6月1日在联邦直辖区吉隆坡、布城和纳闽以及马来西亚半岛所有州属落实,但槟城则延缓至2015年6月12日。至今,该法令是维护和管理西马分层发展的最高准则。
身为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我非常欢迎这项法令的实行,因为它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维护和管理分层发展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发展商、联合管理机构(JMB)或居民管理机构(MC),甚至公寓业主或分层单位业主皆必须了解各自在该法令下的职责。他们之间的合作将是主导管理成功的关键。
例如,该法令清楚阐明在发展商管理期间,发展商必须负责该项目的所有维修和管理,并需要决定和征收管理费,以及大楼维护基金(sinking fund)的收费。这些款项将分别存入管理费户口和维护基金户口。
设立行政办公室进行管理
此外,发展商也必须遵守有关当局的通知或命令进行投保,准备和管理所有业主的登记记录,确保维修户口和维护基金金户口进行审查,分发稽查财务报表给所有购屋者,执行章程和其他适宜或必要的事宜。
同时,发展商必须在公共区域内设立一个特别区域,并只限于作为行政办公室,以进行该项目的维修和管理事宜。
任何发展商如果无法遵守上述任何事项,将视为违例,一旦定罪,可判不超过25万令吉的罚款,或最高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现有的法令也阐明,必须按比例向购屋者征收管理费和大楼维护基金,而发展商也必须支付未售出单位的管理费和维护基金,以杜绝以往处于灰色地带,而导致维修和管理质量下降。双方需要支付的维护基金也被固定在管理费的10%。
联合管理机构责任大
新法令也规定,发展商需要将项目维修和管理的权利,移交至由发展商代表和业者成立的联合管理机构(JMB)。
法令也阐明,如果在法令生效前移交的房屋,发展商必须在法令生效后的12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AGM)以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反之,如果房屋在法令生效后移交,发展商必须在房屋移交后的12个月内举办第一场年度股东大会。
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也规定在法令下,如: –
1) 确定成员的人数,并选出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2) 考虑发展商准备的年度预算案。
3) 制定所需征收的管理费和维护基金数额。
4) 制定逾期付款利率。
5) 考虑稽查账目报告。
6) 确保在联合管理机构接管后,所可能产生的保险事项。
7) 制定更多的章程,以及
8) 考虑任何相关的维修和管理事项。
发展商必须将所有在管理费户口和维护基金户口的余款,移交给联合管理机构,并将行政办公室、稽查账目报告、全部共同资产、所有维修和管理发展的相关记录、相关发票、收据和支付凭证,如悉移交给联合管理机构。
该法令也清楚规定,所有分层业者必须支付管理费和维护基金给联合管理机构。
实际上,目前我们拥有一个很好的法令来执行分层发展项目的维修和管理,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皆可获益。
该法令自2015年6月1日生效以来,已经落实超过9个月,但是所有发展商、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购屋者、公寓业者和分层业者是否已充分了解该规定?大家又是否了解自身的职责?老实说,我可不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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