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登房屋销售广告 须获国家房屋局批准

发展商登房屋销售广告局批准-01
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宣布,从本月9日起,所有透过媒体刊登的房屋销售广告,必须预先获得该部批准,同时需在广告内增设“此广告已获得国家房屋局批准”(IKLAN INI TELAH DILULUSKAN OLEH JABATAN PERUMAHAN NEGARA)的声明。
该部发文告强调,该部基于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第5条文,要求发展商在本地媒体刊登广告前,必须获得广告和销售准证。
“在此提醒所有欲刊登广告推销房屋计划的发展商,务必取得准证。一旦违反该条例,有关人士或将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者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
该部指出,除了拥有国家房屋局(JPN)在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下所发出的执照,没有任何房屋发展能被豁免。
该部部长丹斯里诺奥马于本月6日发出指示,房屋发展商在本地媒体刊登广告前,必须预先取得该部批准的广告准证与发展商执照。该部将就发展商刊登房屋计划广告一事,发出通知书给本地媒体。
他说,该部预计在近期内发出通知书,预计可减少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买卖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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